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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辰年二月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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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島際遇:宰相與孤臣

督促馬政府保釣的歷史回顧(六)

作者 | 石佳音
石佳音:《遠望》雜誌總編輯
【編按】

本文以黃友古筆名刊載於2014年6月8日《中國時報》。此文為本期「保釣50週年」特輯第一部分「督促馬政府保釣的歷史回顧」系列之最末篇文。

釣魚臺是甲午戰爭和《馬關條約》遺留未決問題。

1972年5月,美國將釣島與琉球一併「歸還」日本,激起保釣運動。當時國民黨政府面臨外交危機,亟需美日支持,便壓制島內保釣運動。日本為與北京建交,亦接受大陸提出的「擱置釣島主權爭議」,並於1972年9月達成「邦交正常化」。此後40年,釣島處在有爭議但無危機狀態。

 

漁權只能看日本臉色

2012年9月,日本片面宣布將釣島「國有化」,否定主權爭議存在,破壞擱置爭議共識。大陸便以維權行動凸顯主權爭議,以免失去主張主權權利。

就在日本挑起釣島危機前一月,馬總統提出「東海和平倡議」,主張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儘管日本仍堅持爭議不存在(因此無從擱置),臺日漁權談判竟在停擺三年多後突飛猛進,於去年4月簽訂《臺日漁業協議》。

此協議被誇為「主權不讓步、漁權大進步」之成就。但如果主權未讓步,我方是以何代價換得此協議?具體言之,有何證據證明日方承認釣島存在主權爭議?往後政府准不准國人去釣島宣示主權?迄今政府仍未答覆此二問題。

6月2日外交部回應林金源〈紀念甲午,兩岸更應聯手保釣〉一文,指出兩岸在釣島問題上難合作的理由之一是:雙方對於「是否應先解決漁權爭議」看法不同。但鄧小平早在1979年就已主張「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此議比「東海和平倡議」還早33年。可見兩岸差異不在「先解決主權還是漁權」,而在是否堅持以「主權存在爭議」作為談判前提。

答案呼之欲出:馬英九似已放棄他任總統前主張「沒有主權就沒有漁權」、「保持爭議狀態,我們交涉才有空間」的立場,改以漁權為唯一優先。換言之,漁業協議的簽署,不因雙方有「擱置主權爭議」共識,而是我方片面「擱置爭議主權」。

馬政府將漁業協議第四條(雙方保留關於「海洋法」問題的立場)視為「免責條款」,認為這是雙方同意擱置主權爭議的證明。國際法學者高聖惕指出:海洋法只規範由主權衍生的海域權利,不能反過來確定國際法上的主權歸屬。1999年《日韓漁業協定》第15條就規定保留關於「國際法」議題的立場,可見日方明知可用「國際法」表彰領土爭議存在,只是拒絕對臺方使用。

 

不願與大陸聯手保釣

《臺日漁業協議》看不出日本承認主權存有爭議,其第五條又明定:任一方可隨時於六個月前書面通報他方而終止協議,因此日本便可要脅臺灣:不許爭主權,否則取消漁權。此種漁權,實為糖衣毒藥,服用久後,我方等於放棄主權,而日本仍可隨時取消給臺灣的漁權。往後臺灣只能看日本臉色,國人也不必寄望政府會准許我方船隻進入釣島12海里宣示主權。

馬政府不願與大陸聯手保釣的真正考量在於外交部來函的第二點:「雙方對1952年《中日和約》的看法不同」。日本先後與兩岸簽訂兩和約,而「東海和平倡議」就選在日本對臺和約生效60週年宣布。其用意似乎就在影射兩岸應有對等國際地位,並以大陸接受「兩個中國」(各自與日簽定和約)為前提,倡議把釣島問題置於中日臺三邊關係中解決。如此一來不僅違反現行憲法「一國兩區」規定,也破壞九二共識的「一中架構」。而且日本早在1972年與北京建交時「宣告結束」1952年《中日和約》,北京如何去承認一個連日本都否認的和約?

馬總統好引丘逢甲詩「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面對當年與臺一併被割的釣魚臺,馬究竟支持宰相李鴻章,還是孤臣丘逢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