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惠臺31條到居住證:公民平權在西方政治史上,公民平權是一種公民「加冕禮」,有著重大的政治主體成熟的指標意義,參見羅桑瓦龍:《公民的加冕禮——法國普選史》,呂一民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1 的認同政治
2018年2月28日,國臺辦發布「惠臺31條」,沿著「同等待遇」的政策路線加強對在大陸臺資企業和臺胞的權利保障與促進。這是國臺辦落實十九大報告相關政策精神的具體體現。各省,尤其是臺胞較為集中的東部沿海發達省分,紛紛出臺配套措施細化保障有關初期配套落實情况,參見:「國臺辦:中國各地政府加大力度落實『31條惠臺措施』內容」,載國際在線,http://news.cri.cn/20180411/f7811b44-dd67-7883-1591-6fac48592bd7.html。2 。然而,「惠臺31條」仍然是分散性的具體保障措施,各省之間可能出現差異性安排;在某些操作環節已經出現了「超國民待遇」的問題,引發國內民眾對公民地位不平等的不滿。「惠臺31條」並未直接觸及對臺胞之公民身分的確認,對於增進利益固有幫助,但對於增進認同及塑造有利於統一的規範條件,成效並不顯著。
與「惠臺31條」相比,2018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制度則有了認同政治上的突破性進展。根據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這在內地法律位階上屬於行政規章,全文內容參見:http://www.gov.cn/xinwen/2018-08/19/content_5314917.htm。3 之規定,居住證按照國內公民身分證件編碼及管理,具有基本等同於公民身分證的權利與福利功能,其中臺灣的「省級」編碼為830000,港澳分別為810000和820000。根據最新公布的證件樣式,證件正面明確記載了「公民身分號碼」字樣。這是「一國兩制」之下針對港澳臺居民的一種「公民身分證」,它就是中國憲法上公民身分的一種規範類別。由於居住證是全國統一製作和管理,是真正的公民平權,相比「惠臺31條」在憲法認同政治意義上具有凸顯性地位。在英文中,「身分」與「認同」都是同一個單詞,即「identity」。
(一)認同的多身分性:公民—國民
認同問題是兩岸關係的基礎性問題。認同涉及人的多身分性,與人的出生、信仰、膚色、文化族群、政治法律制度均有聯繫,但在國家認同意義上則嚴格聚焦於個體公民(citizen)對國民或國族(nation)的認同。我們討論的不是建立單一認同而取消其他認同的問題,那樣做無疑是一種政治專制主義。我們真正討論的是,什麼構成兩岸人民的「第一認同」(first identity)。「第一認同」在多重身分認同發生衝突時起作用,將維護整體憲制秩序與國家利益做為穩定可靠的理性選擇與責任自覺。
國民(nation)並不是一個個體主義概念,而是一個整體主義概念。準確界定國民,需要將其放置於具有「家族相似」的近緣概念脈絡中加以辨析。對與國民相關之系列概念的誤解與誤用,常常造成兩岸政治辯論無法聚焦深化。我們將首先通過「國民不是什麼」的否定式思維來確定這一概念的基本屬性。
國民需要在與臣民、公民、居民、人民的精細辨析中獲取自身的準確內涵:第一,國民不等於臣民(subject),是整體自治(autonomy)而非受治(subjected)的政治主體,是近代民主革命的結果;第二,國民不等於公民(citizen),前者是偏於共和主義和整體主義的「想像的共同體」編按:「想像的共同體」是由美國學者本尼迪克特‧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所創,用來分析民族主義的概念。安德森定義民族為一想像的共同體,民族中的成員並不認識大部分的成員,但是他們之間存在著相互連結的意象。4 ,這一想像不是寬泛的文化認同,而是具有直接的政治認同意涵;而公民概念一方面被人權概念「去政治化」,另一方面凸顯權利本位,削弱義務感和認同屬性;第三,國民不等於居民(resident),是嚴格的憲法學概念,而不是稅法學或行政法學概念;第四,國民也不完全等同於人民(people),前者有著人類學上的民族性(national)特徵,後者完全是政治哲學的抽象建構(盧梭理論)。對盧梭人民主權論的理論圖式解釋,參見陳端洪:〈人民必得出場──盧梭官民矛盾論的哲學圖式與人民制憲權理論〉,《北大法律評論》2010年第11卷第1輯。5
國民概念伴隨近代啟蒙尤其是法國大革命而發生,是對「nation-state」的理論化,是基於民族(nation)而指向做為政治組織之國家(state)的特定理論過程,確定的是現代國家的嚴格的政治社會基礎,西耶斯(Emmanuel Sieyès)在論證法國民族的整體制憲權時有著精緻建構。臺灣青年的國民認同問題因此可簡要界定為:臺灣青年對自身歸屬於中華民族及其實證的政治共同體的認同程度。當代政治科學尤其是選舉政治學習慣於以抽樣民調測試認同度,但這並不科學,因為不同民調機構之立場差別頗大,而且問題設置與答問程序也會產生誤導。關於臺灣人之「中國認同」的民調就有不少此類問題。6
那麼,居住證改革中的「居民」就不能僅僅是「居民」,而必須是「公民」。因此,這次改革中的「居住證」就不是移民法上的所謂「綠卡」(享有永久居留權但不享有公民權),而是公民身分證的一種類別。只有基於嚴格的「公民」身分,國民意識與國家認同才可能牢固確立起來。
(二)文化臺獨對「一中認同」的損害
在九二共識僵局未破、蔡英文兩岸關係答卷「繼續未完成」之際,法理臺獨或政治臺獨固然可以逐步準備條件,比如任命傾向獨立的大法官,通過有關去中國化的法案等等,但不可能提出直接的政治化表述或路線圖。「急獨」對應的是大陸的「武統」,民進黨不敢試水挑釁。但政府可以對民間化的「文化臺獨」予以放任甚至支持,以本土文化認同與建設的名義,逐步切斷臺灣文化與中國文化的歷史命運共同體式的關聯,為終極的公投臺獨打下紮實的社會意識形態與歷史文化觀念基礎。然而,這對於臺灣的核心價值觀及文化軟實力是一種釜底抽薪式的自殘行為,將造成臺灣文化嚴重的失憶症。
臺灣文化的獨特吸引力不在於其本土文化,而在於秉持文化開放性而將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和西方現代文明完美結合,其人文力量與科技文明概源於此。臺灣的歷史與核心價值觀顯然不可能僅僅是自由、民主、平等這樣一些普適性、通用性的價值,必然還包括中國傳統所提供的禮義廉恥、誠信、友善、合作、和解等價值觀。馬英九先生在2012年總統連任勝選演講中對臺灣文化之中國屬性與混合特徵進行了精彩論述,表達的是「一個厚重的臺灣」所承載的文明構成與系屬。但民進黨的「文化臺獨」則以一種過分窄化的孤僻本土文化觀加持過分簡化的民主/民粹文化形態做為文化底盤,則其對固有臺灣文化的撕裂、扭曲和稀薄化的文化政治後果將日益浮現。文化臺獨以政治凌駕文化,將塑造出「一個單薄的臺灣」。
在政治權力的放任之下,臺灣課綱改革已顯示出弱化中國史觀、美化殖民史觀的傾向,不去認真講述千年的中國史,反而高度重視50年的日本殖民史,弱化中國史的「主體史」地位。當然,除非臺灣決意加入日本版圖,否則殖民史觀就一定會與真正的臺灣本土史觀產生衝突。民進黨借助殖民史觀而對臺灣本土性的補強論證就必然會遭遇臺灣原住民的精神反抗,高金素梅在立法院的質詢就是例證。繞開千年中國史並非易事,這不僅由於國民黨在臺統治進一步深植了中國傳統文化與政治精神,還在於古代中國對臺灣的治理與開發史已經確證了主體中國對臺灣的文化主權與政治主權。民進黨政府企圖依靠政治體制的壟斷性優勢而進行歷史文化的切割,是在以一代人的虛妄去批判和顛覆中國大歷史中數十上百代人的接力建設與積累。
文化臺獨是有強烈政治意願和具體行政措施的,比如對臺灣故宮文獻查閱及兩岸文化交流設置重重障礙。這種措施甚至是違憲違法的。筆者深為擔憂,曾經以儒家文化和民主文化之和解共融而傲視天下的臺灣文化在「臺獨」操作下經歷若干年之後,將會以何種面目示人?將有何種競爭力及東西文化的整合優勢?在臺灣是否還會有嚴肅地研究中國歷史與文化的學者?世人是否還會討論臺灣的中國文化傳統?
民進黨政府推動的課綱改革大幅度削減文言文及壓制「中國史」的應有地位和篇幅就引起了軒然大波,遭受社會及學界較強烈抵制。以民主多數強行干預文化傳統與文化政策,是一種文化暴政,並不因其來自所謂的「多數」而豁免其文化「罪」性而自動生成正當性。這其實將逐步而根本性地削弱臺灣的文化根基、吸引力與創造力,最終可能導致臺灣文化經由臺獨式的「本土化」而荒漠化,喪失中國傳統文化的深厚滋養,而畸形寄生於臺灣偏狹的「本土文化」和西方民主文化的奇特糅合之上。臺灣新儒家李明輝曾深以為痛而發出臺灣文化危機的慨嘆,以一首〈鄉愁〉名震兩岸的著名詩人余光中也挺身而出維護文言文。儘管臺灣有著民主憲制的制度外殼,但由於國民黨的政治衰落及無能,以及民進黨的一黨獨大,後者起於南部基層和草根的民粹主義之惡,開始通過制度程序不斷發作和放大。
民進黨2016年執政後,以「轉型正義」永久封殺國民黨,造成一黨長期執政的政治條件,同時以「文化臺獨」來配置臺獨政治社會基礎與意識形態體系,以「離岸自主」及「新南向」替代「九二共識」及「兩岸和平發展」。然而,世界歷史跟「臺獨夢」開了一個巨大的玩笑:封殺國民黨使臺灣民主政治喪失基本活力與制衡理性,淪為「多數暴政」;文化臺獨使臺灣人整體文化素養下降,文化認同與創造力趨於虛浮,嚴重自殘;離岸取向與新南向撞車「一帶一路」,了無生機;以國安法推行「綠色恐怖」,刺激臺灣青年更傾向理解及親近大陸。一邊是大陸更為主場化和平等化的「融合磁吸」,另一邊是民進黨的「文化自殘」,相信一正一反可以加成有利於兩岸融合的綜合效應。
(三)從居住證出發:公民平權的下一步
身分問題以身分證解決。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公民管理措施,是建構公民之牢固國家認同的常規手段。國家近日公布的關於港澳臺居民之居住證的新規,顯示了「一國兩制」之下以「一國」吸納整合「兩制」的新思維。居住證按照國內普通省分之公民身分證編碼與制發,享有身分證上的基本公民權利與福利,大體可以解決港澳臺同胞長期以來在內地差異待遇的問題。這不僅僅是利益層面的便利化措施,更是憲制層面的認同和進步。隨著居住證的申領與權利化體驗,港澳臺居民將實際感受到「一國」主權秩序下「公民平權」的平等地位與公民間相互承認的法權現實。聯繫稍早之前對「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取消,居住證改革快速提升了港澳臺居民之「中國公民身分」的實質性權利內涵。
居住證是對「一國兩制」實踐的重大推進。這一推進基於如下基本背景與考量因素:
第一,原來的「一國兩制」因內地公民身分之權利保障有限,採取「井水不犯河水」式的隔離性分治安排,港澳臺居民與境外人士「捆綁」管理,但這種安排既不利於保護港澳臺居民的平等權利,也不利於國家認同之制度建構。
第二,改革開放40年,中國內地取得巨大經濟發展並引領新一輪全球化和全球治理,既往隔離性的保護政策演變成為阻擋港澳臺居民分享改革成果的制度壁壘,內地身分之權利內涵提升也吸引港澳臺居民之權利嚮往。
第三,港獨與臺獨的出現為國家的隔離性治理敲響警鐘,對港澳必須打破身分壁壘,對臺則必須主動融合,以應對國家認同之危機。
第四,居住證改革並未完全實現港澳臺居民與內地居民的全體系平權,而是在既往之回鄉證與臺胞證基礎上進行權利的「單向增量式配置」,不要求港澳臺對等開放和保障,也不取消港澳臺居民享有的任何既定權利,這種特殊安排是「一國兩制」的憲制結構決定的。
「一國兩制」建立在特殊的國家理性基礎之上,即國家對港澳臺的特別制度性授權與港澳臺對國家之持續貢獻力的理性結合。這種安排是以1978年以來中國整體之現代化與國際化戰略為頂層原則和前提的。有些內地居民對港澳臺的「特權」地位不能完全理解,甚至認為現在已不必要。這是一種經驗主義的功利判斷和對憲法上權利平等的偏狹理解。
內地與港澳臺在國家改革開放中的地位與作用不同,「一國兩制」是從國家利益最大化的立場出發進行的理性制度設計,不是專門有利於港澳臺,而是一直巧用制度多元性活力的方式追求更大的整體利益,從而也最終有利於內地每一個省分的改革利益。也因此,從憲制整體利益及各組成部分之公平性角度而言,「一國兩制」的存續及作用方式取決於港澳臺對國家發展的貢獻方式。
港澳臺在既往的改革開放時段以基礎投資和技術轉移有效推動了國家的初期現代化,如今則需要開闊視野,轉型發展,跟上國家的「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等主導性戰略。跟上國家戰略節奏及作出新的獨特貢獻,是港澳維繫既有「一國兩制」憲制地位與權利安排的對價義務,也是臺灣未來獲取「一國兩制」具體地位及權利的對價義務。「一國兩制」不是一種純粹的道德化偏愛與特權性安排,而是嚴格的國家理性設計,是存在中央與地方之權利義務對價格式的。十九大報告重申「一國兩制」是長期的憲制安排,不只是在穩定港澳臺人心,也不是中央的單方面承諾和背書,而是對做為為中華民族組成部分的港澳臺繼續有利於國家發展保持戰略定力和信心。這種重申,毋寧是國家對港澳臺之持續貢獻力與任務承受的一種提醒和動員。以此觀之,則國家為港澳臺居民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提供一系列身分與權利的政策性配置,就是為港澳臺參與國家發展戰略及做出新的歷史性貢獻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性保障。因此,對此次居住證改革的解讀與評析,僅僅從「權利」及「便利」視角切入是不充分的,必須回溯及重述「一國兩制」的國家理性及義務對價邏輯,才能全面準確理解。也只有這樣的全面理解才能充分說服內地居民接受「一國兩制」對港澳臺的長期適用性及合法性。
這項改革顯然是十九大報告關於港澳融合發展及對臺推進「同等待遇」之政策要求的具體化。做為前期措施,惠臺「31條」於2018年2月底推出,各地跟進配套,已經對臺灣居民尤其是尋求發展機遇的青年人帶來了較為顯著的「磁吸效應」,打破了關於「天然獨」的政治謊言。但各地配套措施五花八門,有些措施可能涉嫌超出「同等待遇」合理範疇,造成不平等及社會反彈。此次以國家統一的居住證完成對前期措施的整合與規範化,有助於在全國範圍內實現符合法律平等原則的「同等待遇」。對港澳居民的便利化措施之實際配套,也存在單項政策地區不平等以及不同政策間相互衝突的問題,居住證以法定標準加以整合改進,符合港澳臺對法治的基本理解與規範預期。由此觀之,居住證改革是以法治模式優化政策模式,推進全面依法治國,體現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具體進步。
當然,此項改革可能會帶來一定的連鎖效應甚至負面影響,需要在理論與政策上進一步精細研判和突破:其一,居住證整體提升了港澳臺居民權利與福利,可能使內地居民產生更強的不平等感,從而對「一國兩制」之正當性與公平性產生疑問;其二,居住證改革連帶提升港澳臺居民固有身分的優越性和吸引力,可能誘導內地居民向港澳臺的移民,造成對港澳臺社會的資源擠占與壓力;其三,居住證帶來的內地對港澳臺的單向開放與港澳臺對內地的相對封閉之間形成更大落差與對比,臺灣民進黨政府囿於「臺獨」立場難以積極回應及有序放開,但港澳特區政府有責任以本地社會可承受的方式增加對內地的開放安排,以緩和權利落差的反向衝擊,增強兩岸三地的有機聯繫和制度協調;其四,居住證對臺灣居民的強化磁吸可能刺激民進黨政府採取反彈管制措施,如何應對這些反彈也是該項安排全面實施之後面臨的重要挑戰;其五,居住證之權利配置仍然局限於民事及經濟民生層面,缺乏對公民積極權利及參政權利的配置,缺乏在公務行政層面的結構性開放,未來可能需要研判及應對港澳臺居民平等參與國家政權及治理的全體系進一步平權化要求,包括選舉權利和擔任各級公職的權利。
總之,居住證改革顯示了國家的制度自信及包容倫理,也是「一國兩制」國家理性關於「一國兩制」國家理性的學理闡釋,參見田飛龍:〈一國兩制的國家理性〉,載《天府新論》2017年第6期。7 在新時代條件下的繼續發揮。居住證構成港澳臺居民的「國家身分證」,與他們各自所在的港澳臺戶籍身分構成一定的互補關係,但也存在競爭關係。身分證不只是一種身分文件,更是灌注其中的政府公共服務能力與具體的國家認同。蔡英文認為大陸製發的居住證只是一紙文件,不涉及認同,這是一廂情願式的誤讀。居住證顯然有著強烈的公民平權與公民身分內涵。隨著大陸對臺實際公民服務與保護的質量逐步超過臺灣,人心向背及認同變遷必然發生結構性變化。8 隨著國家更高層次的全方位改革開放,內地居住證的「含金量」一定會不斷升值,從而逐步成為港澳臺居民多重身分認同中的「第一認同」,而這才是此次改革最深層次的國家法內涵。
未來願景:一國兩制的對臺突破
1979年元旦,大陸官方發表《告臺灣同胞書》,提出了臺灣問題和平解決的戰略構想, 並最終成熟表達於「一國兩制」的政策設計之中。「一國兩制」最初且最主要針對臺灣問題提出,但迄今40年,兩岸關係不僅沒有取得真正的憲制性突破,反而因為民進黨全面執政帶來的「離岸替代主義」和中美關係的「全面冷戰化」而陷入「冷對抗」的政治僵局。「九二共識」本來是兩岸和平統一的前提與基石,是兩岸關係繼續向前走的憲制性共識,是不可逆的政治進程,但即便這一原則性共識亦遭到民進黨當局拋棄。「未完成的答卷」至今沒有交卷,而且看不到交卷的時間表。「一國兩制」是需要歷史機遇和機會窗口的。在當前的中美關係歷史性轉變時刻,在民進黨「臺獨」行為日益深入的敏感時刻,「一國兩制」必須變換推進思維和實質內容,必須轉向以我為主的憲制塑造階段,探索「一國兩制」臺灣模式的獨特憲制架構,為終極統一及統一後治理提供制度支撐與法治保障。
「一國兩制」臺灣模式的思考必須解決三個層面的基本問題:其一,中國對臺方針形成了何種共識?其二,武統的法理正當性是什麼?其三,臺灣模式的大體輪廓如何?對臺方針不是泛泛的「九二共識」,那只是出發點,是退無可退的政治底線,但不是兩岸統一的完整路線圖。如何完成從做為「點」的九二共識到做為「線」的兩岸統一的實質性準備,是中國對臺方針的焦點所在。
(一)對臺策略的「以我為主」
「九二共識」是「一國兩制」臺灣模式的第一步,在完整意義上是對「一個中國」的政治與憲制確認。「九二共識」表明,兩岸關係不是兩個國家間的關係,不是任何性質的國際法關係,而是一個主權國家內部的政治關係,是內戰狀態向和平統一狀態轉變的憲制重建關係。這種重建,就如同美國在南北戰爭後的憲制重建一樣。美國阻止兩岸統一,道德上並不正當,未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但「九二共識」的存在,是有政治條件和政治默契的:其一,領導和維繫「九二共識」的國共兩黨均為擔綱國家統一與民族復興的政黨,有顯著的民族主義傾向,二者分歧在政治路線,不在民族立場;其二,「九二共識」是授權模式下的「兩會」政治協商的主要成果,顯示出兩岸「非正式協商」已經正規化和常態化,兩岸20餘項經貿合作協議循同一制度模式達成;其三,「九二共識」保持「各自表述」的餘地,是大陸對臺灣的政治寬容,給出時間逐步進行調整;其四,中美關係相對緩和,美國允許出現「不統、不獨、不武」的維持現狀,而「九二共識」是維持現狀的基本保障;其五,島內臺獨勢力在國民黨執政下得到一定的政治與制度約束。然而,這種源自傳統兩黨與兩會互動模式的「一個中國」憲制共識,其保障條件在民進黨全面執政後基本喪失,而兩岸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協議的推進也遭到2014年「太陽花學運」的攔腰截斷。這就實質造成了「九二共識」及其關聯性互動模式難以為繼。
形勢發展逼迫大陸改變既往側重的兩岸「上層路線」,對美國調控兩岸關係的建設性作用之預期也在不斷下降。相反,大陸需要嚴格戒備「臺獨」的實質性進展,需要防範美國對「臺灣牌」的升級利用。這就導致大陸對臺方針逐步轉入了「以我為主」的戰略進取階段。在2017年的十九大報告中,大陸較為清晰地闡明了這種「以我為主」的對臺策略框架,要點在於:其一,完全統一做為終極目標;其二,一國兩制做為憲制方略;其三,一個中國做為核心底線;其四,中華文化做為融合基礎;其五,同等待遇建構公民認同。
在「以我為主」的階段,有些人認為「一國兩制」是否就不需要認真對待了,甚至考慮在武統之後直接實行「一制化」。筆者認為這種思維是簡單粗暴的,不僅與1980年代大陸對臺政治承諾相悖,而且是不理智的治理邏輯,必然造成統一後過分高昂的治理成本。我們必須清楚,「一國兩制」是我國主動選擇的憲制方略,是國家現代化與國際化戰略的有機組成部分,不是被迫選擇,不是權益之計。
「一國兩制」內含豐富而深刻的國家理性,即國家對地方的非常規授權與地方對國家的持續貢獻力的理性結合。堅持「一國兩制」做為對臺治理的長期憲制方略,至少基於如下具體理由:第一,臺灣在國家統一與國家現代化中仍具有關鍵性地位,可以有效支撐民族復興和海上絲綢之路的戰略發展;第二,兩岸實際制度差異必須在和平統一過程中得到充分尊重與維護;第三,一國兩制的港澳模式運行良好,增強了國家對臺治理擴展適用的信心和意志。是民族復興與國家現代化的整體利益,而不是其他因素,決定了「一國兩制」對臺長期有效。
(二)和統與武統的辯證法
武統話語在「九二共識」被確認的時代比較少見,但在民進黨拋棄「九二共識」導致兩岸關係陷入巨大的政治不確定性與風險性之中時,就不斷見諸大陸各個討論管道與層次。但至今大多數人仍然剛性且割裂式地理解「武統」與「和統」,沒有看到二者之間存在的歷史辯證關係。「和統」當然是最理想的選擇,但越是理想的,就越可能是不現實的,進而可能是無法操作的。「九二共識」給出了和平統一的希望與逐步達成的可能性,但民進黨的拒絕承認則構成了對這一統一希望的背離。就國家根本利益而言,當然是「統一」的價值高於「和平」。如果所謂的「和平」承諾及自我束縛導致兩岸最終無法統一,不僅民族復興的利益無法保障,而且兩岸可能陷入無休無止的對抗之中,根本無法達到高質量的和平。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純粹以和平方式處理兩岸關係,在形勢惡化的條件下,可能既無法統一,也無法和平。
兩岸關係還與中美建交的政治共識有關。美國希望中國和平解決臺灣問題,但美國設想的「和平解決」不僅包括和平統一,還模糊地隱含了和平式的公投分離。1979年中美建交,但美國國會很快通過了《臺灣關係法》對臺做出系列政治承諾,2018年更是通過《臺灣旅行法》等一系列法律加以升級和強化。因此,2018年以後的臺美關係已經不是所謂的「非官方關係」,而是「準官方關係」,美國保留了隨時升級這一關係的操作餘地。民進黨遠離「九二共識」,美國實質掏空中美「三個聯合公報」,以國會立法凌駕和修正其行政協議性承諾。這些源自外部的背信棄義行為造成了中國大陸繼續執行「和平統一」方針的實質性困難。武統聲音及戰略性思考由此發端。當然,從大陸一貫的政策及法理來看,無論是中央政策文件,還是2005年的《反分裂國家法》,均沒有承諾放棄使用武力。因此,武統並不根本違背大陸一以貫之的立場。
回到臺灣島內,由於臺獨在民進黨執政下日益泛濫,和平統一希望被民進黨主動破壞,臺灣統派力量及臺灣人民對統一的渴盼開始觸底反彈,近期的若干民調已證實這一點。民進黨的臺獨總動員造成了一系列惡劣的政治後果。兩岸關係陷入的特定困境表現為:回不去的「九二共識」,抵達不了的「臺獨彼岸」,臺灣陷入海上漂泊無依的窘困境地。民進黨執政的負面後果逐步呈現為:其一,民主政治的民粹化,導致本土民意放縱,菁英私欲操縱,憲制制衡失靈,公共理性遮蔽;其二,國際政治的「孤兒化」,遭遇斷交潮、航空標識修改等;其三,經濟民生的「閉關化」,無法依賴TPP,陷入新南向的虛幻想像以及對大陸市場的「閉關鎖島」困境;其四,擋不住的菁英/青年「西進潮」,特別是大陸惠臺31條的磁吸效應,中國經濟國際化的地緣整合效應以及臺灣個體理性的回歸;其五,亞洲新經濟秩序的邊緣角色,掉隊、落伍、封閉、自我否定與精神錯位,構成對曾經的自信、民主、創新與進步之臺灣精神的自我背叛。這些反常的自虐傾向,根源於政治認知的根本「心魔」:臺獨。民進黨迷戀海洋秩序,抗拒大陸秩序,在「一帶一路」開啟之「陸海融合」新法權秩序對「一帶一路」新秩序的戰略分析,參見王義桅:〈理解「一帶一路」的三個維度〉,載《光明日報》2017年3月4日。9 的邊緣深度迷失。
(三)臺灣模式的開放性
和統與武統只是國家統一的不同方式,根本目標一致。在美國保持中立、「九二共識」得以維繫的條件下,「和統」當然是最理想選擇,大陸也給出過從容調整的時間與空間。但美國已經毀約,民進黨全面臺獨,「和統」的政治與法理基礎已因外力作用而基本喪失。武統是和統的非理想條件,但卻是和統的必要條件。武統僅僅針對臺灣黨政軍團隊中的臺獨勢力,不針對無臺獨取向與行為的普通公務人員及一般人民。在「最低必要武力」下的和統是一種政治理性主義,也是一種積極的憲制建構行為,擺脫了單純和統主義的非現實性與政治浪漫派傾向,並以現實主義和統路線及臺灣人民利益最大保護原則形成對武力運用的道德節制。
我們思考的重點應當是,無論兩岸統一最終包含了多大比例的「武統」成分,「一國兩制」都應當成為統一後臺灣治理的基本憲制架構。但「一國兩制」並無一成不變的模式,港澳模式也只是具體適用於港澳的經驗性設計,可以借鑑但不必拘泥。「一國兩制」臺灣模式必然具有開放性及自身的獨特性,這是由兩岸關係的複雜性決定的。
思考臺灣模式應至少包括如下要點及方向:其一,制定一部《臺灣基本法》以具體落實「一國兩制」,完成基本法制化;其二,基本法中應訂明國家主權清單和臺灣地方治權清單,且國家享有對臺灣治權的有效監督權;其三,臺灣民主法治的功能性架構保持不變,繼續運行;其四,推動統一條件下的「轉型正義」,重點在於通過國家安全立法反擊及嚴控臺獨;其五,公民待遇上實行全面、平等、可檢驗的制度與政策配置;其六,教育文化上實行中華文化與國家認同的政策指導及教材基準;其七,國際地位上比照香港,側重在「一帶一路」中的優勢與角色,尤其是海上絲綢之路;其八,與時俱進思考對臺憲制承諾,客觀看待1980年代的「初始承諾」,結合十九大背景下的「更新承諾」思考新的承諾清單;其九,一國兩制臺灣模式需要適度超越香港模式,凸顯「公民」、「融合」、「文化」及共同發展;其十,制度安排要凸顯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要注意激發臺灣在民族復興與人類命運共同體關於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哲學開創性,參見馮顏利、唐慶:〈習近平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的深刻內涵與時代價值〉,載《當代世界》2017年第11期。10 建構中的建設性作用。
總之,在國家憲法、反分裂國家法及十九大報告的「完全統一」論述下,「九二共識」發展成為「統一共識」的政策建構基本完成。然而,其政治與憲制層面的理論性完備與制度架構的科學設計,仍有待兩岸人民與兩岸學界的共同承擔及努力。(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