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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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人民民主法治

作者 | 柯華慶
柯華慶:中國政法大學黨規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黨導民主制」理論、「黨導立憲制」理論和「四元論」的提出者,共同自由價值倡導者。
【編按】

當前,中美對決正逐漸顯現出其世界性的意義:這將是一場「人類命運共同體」與「美國獨霸全球」之間的抉擇。中國若成功突破美國帶頭的惡勢力封鎖,全人類就有望走向一個更加平等合理的國際秩序。為此,中國不但必須在軍經實力上挫敗美國及其團夥的敲詐勒索,更需要贏得美國總統拜登在今(2021)年3月25日宣稱的「21世紀的民主與專制的較量」。因此,這也必將是一場在理論與制度上的國際話語權爭奪戰。5月14日,我們收到柯華慶教授的長篇論文〈論人民民主法治〉及其精華版〈從「人民民主專政」到「人民民主法治」〉。柯教授從國家制度建設的進程出發,主張在憲法上落實「人民民主法治」,並指出這是爭奪國際話語權與意識形態領導權的重要舉措。為了爭取時效,我們先將其精華版於5月26日在《遠望》官網(見:https://www.yuanwang.com.tw/detail?id=469)、「兩岸遠望」微信公眾號及「今日頭條」《遠望》官號同時推出。五天後,習近平總書記在5月31日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體學習時強調指出:「要深刻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和改進國際傳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下大氣力加強國際傳播能力建設,形成同我國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相匹配的國際話語權,為我國改革發展穩定營造有利外部輿論環境,為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作出積極貢獻。」顯然,我們與中共中央的思考方向是吻合的。

為了使本刊讀者更全面地理解柯華慶教授關於「人民民主法治」的理論思考與落實方案,更為了對建設中國的國際話語權盡一己之力,我們特將作者這篇論文全文刊出。誠如我們在本文精華版的編按中所言:「成功抗疫而又同時完成全面脫貧的中國,在中西之間理論與制度的競爭上,正邁入一個戰略機遇期。中國人應該把握機會,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與制度建設,爭取在話語權的戰場上再打一場勝仗。」

中國共產黨即將迎來100歲生日。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經過28年艱難曲折的鬥爭創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如果說中國共產黨28週歲是而立之年,那麼100週歲就是不惑之年。中國共產黨經過「人民民主專政」進入了而立之年,再到如今即將步入不惑之年,不惑的是什麼呢?我們的回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法治」的社會主義國家。

 

一、關於國家性質的三個問題

本來,關於一個國家的性質只需要到該國憲法中去尋找,然而現行憲法中的三個問題令人困惑不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那麼,「工人階級領導」與「中國共產黨領導」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這是第一個問題。

憲法序言中明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然而,1978年自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本國策,1993年憲法修正案更明確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但市場經濟中的主體是追求成為有產階級的,如此則「無產階級專政」與「人民民主專政」是否真的實質上相同?這是第二個問題。

第三個問題是「人民民主專政」中非民主、非法治的「專政」,與憲法第五條宣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否有衝突?

 

二、「工人階級領導」與「中國共產黨領導」

首先,「工人階級領導」與「中國共產黨領導」不僅僅是語詞上的區別。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領導」與「工人階級領導」似乎是一致的,正如《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第二條所宣示的「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也就是說,中國共產黨領導就是中國工人階級領導,工人階級先鋒隊所走的路與工人階級所走的路方向完全一致,可以合二為一。儘管按照奧坎剃刀(Ockham's Razor)原則,化繁就簡只留下一個可能是最好的,但重複不是大問題,從修辭上看,有時候重複還能達到強調的效果。然而問題並非就此解決。現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宣示「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中國人民」是比「中國工人階級」外延廣得多的概念,「中國人民」至少還包括中國農民和中國知識分子等等,因為《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一條規定「年滿18歲的中國工人、農民、軍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和按期交納黨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黨。」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踐上說,中國農民階級和中國知識分子階級的利益與中國工人階級的利益是有衝突的,這是我們不能迴避的。至於「中華民族」則比「中國人民」的外延更廣。憲法序言中統一戰線的外延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而「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不一定是愛中華人民共和國者,但肯定是愛中華民族的。中國共產黨確實可以同時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但這就意味著中國共產黨也是中國農民階級的先鋒隊、中國知識分子階級的先鋒隊,乃至於中國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鋒隊。由此可見:「中國共產黨領導」與「中國工人階級領導」是不一致的,至少是不完全一致的。

在馬克思恩格斯的理論中,「無產階級」與「工人階級」外延相同。按照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英文版注釋中的定義:「資產階級是指占有社會生產資料並使用僱傭勞動的現代資本家階級,無產階級是指沒有自己的生產資料,因而不得不靠出賣勞動力來維持生活的現代僱傭工人階級。」也就是說,「無產階級」是指無生產資料的人,「資產階級」是擁有生產資料的人。《共產黨宣言》斷言「無產階級即現代工人階級」,將「無產階級」與「工人階級」等同看待。馬克思將有無土地、工廠、機器等生產資料作為區分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的標準,這一標準在工業革命初期也許有道理,但在現代社會難以說得通,一個不擁有生產資料的人,不管是通過知識產權、炒股還是繼承的方式,也可以擁有巨額財富。現代社會通常是以實際擁有多少資產來劃分資產階級、中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包括工人階級在內的市場經濟主體是以追求有產為目標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先富帶後富」和「最終實現共同富裕」的社會主義本質定位都認可這一目標。當今社會主義中國,可以說無產階級不再是人們所嚮往或追求的對象。202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完成了消除絕對貧困的艱巨任務」,可以說是已經消除了「絕對無產階級」,現代社會主義應該是以消滅無產階級為根本任務的。

 

三、「無產階級專政」與「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是與「資產階級民主專政」、「無產階級民主專政」對應的概念。毛澤東在1949年建黨28週年之際發表了中國共產黨而立之年的綱領性文章《論人民民主專政》。毛澤東認為:「人民民主專政,或曰人民民主獨裁,總之是一樣,就是剝奪反動派的發言權,只讓人民有發言權。人民是什麼?在中國,在現階段,是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這些階級在工人階級和共產黨的領導之下,團結起來,組成自己的國家,選舉自己的政府,向著帝國主義的走狗即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凶們實行專政,實行獨裁,壓迫這些人,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如要亂說亂動,立即取締,予以制裁。對於人民內部,則實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等項的自由權。選舉權,只給人民,不給反動派。這兩方面,對人民內部的民主方面和對反動派的專政方面,互相結合起來,就是人民民主專政。」也就是說,「人民民主專政」是新民主主義國家「對人民施行民主」和「對反動派施行專政」的結合,是民主和專政的結合。相對應的,「資產階級民主專政」是資本主義國家「對資產階級民主」和「對無產階級施行專政」的結合,「無產階級民主專政」是社會主義國家「對無產階級民主」和「對資產階級施行專政」的結合。馬克思最初在《新萊茵報》上發表的關於德國革命的政論文章中提到的專政並不是特指無產階級專政,而是指資產階級專政。馬克思在《1848年的六月失敗》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無產階級應該「推翻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專政!」工人階級就是無產階級,工人階級專政就是無產階級專政。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繼承了馬克思的思想:「資產階級國家的形式雖然多種多樣,但本質是一樣的:所有這些國家,不管怎樣,歸根結底一定都是資產階級專政。從資本主義向共產主義過渡,當然不能不產生非常豐富和多樣的政治形式,但本質必然是一樣的:都是無產階級專政」。「人民民主專政」中的「人民」是與「反動派」或者「敵人」對立的概念,《論人民民主專政》中的「人民」包括「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比「無產階級」或者「工人階級」外延廣得多;而「無產階級專政」中的「無產階級」是與「資產階級」對立的概念。因此,「人民民主專政」與「無產階級專政」實質上是不同的。

1949 年7 月1 日,毛澤東於《人民日報》發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右圖為毛澤東對該文的修改稿。

1949 年7 月1 日,毛澤東於《人民日報》發表〈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右圖為毛澤東對該文的修改稿。


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提出無產階級專政或者人民民主專政是有特定的時代背景和適用範圍的。當代所謂馬克思主義者仍然振振有詞「堅持人民民主專政,並不輸理」或者「人民民主專政是立國之本」是匪夷所思的,因為「人民民主專政」不能教條式地適用於已經穩固的社會主義國家。

首先,不管是「資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專政」還是「人民民主專政」都是在國家意義上使用的。馬克思指出,無產階級「要在資產階級共和國範圍內稍微改善一下自己的處境只是一種空想,這種空想只要企圖加以實現,就會成為罪行。於是,原先無產階級想要強迫二月共和國(按:指法國1848年的「二月革命」所建立的第二共和)予以滿足的那些要求,那些形式上浮誇而實質上瑣碎的、甚至還帶有資產階級性質的要求,就由一個大膽的革命戰鬥口號取而代之,這個口號就是:推翻資產階級!工人階級專政!」馬克思在這裡說的實質上是:無產階級不可能通過改良的方式取得政權,必須通過暴力革命的方式。在資本主義國家是資產階級專政,無產階級只有通過暴力革命的方式改變自身的地位,正如在封建主義國家是國王和封建貴族專政,資產階級只有通過暴力革命才能改變自身的地位一樣。馬克思、恩格斯揭示資本主義國家的實質是資產階級專政,即對無產階級施行專政,而不是他們自身所宣傳的「民主」。無產階級要想取得政權只有通過暴力革命,實現無產階級專政。馬克思主義的「專政」的首要含義是暴力革命。馬克思同時將「專政」擴展到革命成功之後為了鞏固政權所採取的非民主、非法治的對待敵人的方式。德國1848年「三月革命」後,普魯士自由派首領康普豪森在人民的支持下上台執政,但由於忙於立憲會議而沒有採取強硬的措施控制局勢,導致其下台。馬克思對此明確指出:「在革命之後,任何臨時性的政局下都需要專政,並且是強有力的專政。我們一開始就指責康普豪森沒有實行專政,指責他沒有馬上粉碎和清除舊制度的殘餘。正當康普豪森先生陶醉於立憲的幻想時,被打垮的黨派已在官僚機構和軍隊中鞏固他們的陣地,甚至敢於在各處展開公開的鬥爭。」所以,馬克思的「無產階級專政」有兩個含義:一是無產階級應該以暴力革命奪取資產階級政權,二是無產階級革命取得成功之後應該繼續維持一段時期的對敵人和反動派的暴力統治。「專政」的含義就是「非民主非法治的暴力手段」。

列寧繼承了馬克思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列寧在《國家與革命》中認為:「階級鬥爭學說經馬克思運用到國家和社會主義革命問題上,必然導致承認無產階級的政治統治,無產階級的專政,即不與任何人分掌而直接依靠群眾武裝力量的政權。」1917年11月7日,十月武裝起義當晚召開了全俄工農兵蘇維埃第二次代表大會,宣布推翻資產階級臨時政府,政權轉歸蘇維埃,成立了蘇維埃中央人民政府——人民委員會。雖然建立了蘇維埃政權,但是俄國廣大人民群眾仍然強烈要求召開立憲會議。布爾什維克黨考慮到人民的意願和政治鬥爭的需要,同意召開立憲會議。立憲議會選舉產生的社會革命黨和孟什維克成為立憲議會中的多數派,結果立憲議會拒絕批准列寧起草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拒絕承認蘇維埃政府的《和平法令》和《土地法令》。由於立憲議會反對蘇維埃政權,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決定解散立憲議會,宣布全部政權歸蘇維埃。列寧解散立憲議會的理由是:「專政是直接憑藉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採取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列寧的措施是符合無產階級專政理論的,因為蘇維埃政權剛剛建立,只有採取非民主非法治的暴力手段才能鞏固政權。

 

四、從「人民民主專政」到「人民民主」

中國無產階級革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開始的,首先需要進行工人階級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因此毛澤東提出了人民民主專政理論。《論人民民主專政》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三個月寫的,這個時候是絕對不能給予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民主權利的:「向著帝國主義的走狗即地主階級和官僚資產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及其幫凶們實行專政,實行獨裁,壓迫這些人,只許他們規規矩矩,不許他們亂說亂動。如要亂說亂動,立即取締,予以制裁。」但毛澤東深深理解人民民主專政具有過渡性特點,僅僅五年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已經穩固,毛澤東主持起草的《五四憲法》就刪除了1949年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的相關「專政」內容,憲法第一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

1949年要建立的新民主主義國家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新民主主義政權穩固之後就應該倡導「人民民主」。因為中國的社會主義是從工人階級領導的新民主主義政權經過改造實現的,不存在無產階級專政階段,因為作為暴力革命的專政和過渡時期的專政都已經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完成。在1957年發表的《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中,毛澤東進一步闡釋「人民」概念:「人民這個概念在不同的國家和各個國家的不同的歷史時期,有著不同的內容。拿我國的情況來說,在抗日戰爭時期,一切抗日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人民的範圍,日本帝國主義、漢奸、親日派都是人民的敵人。在解放戰爭時期,美帝國主義和它的走狗即官僚資產階級、地主階級以及代表這些階級的國民黨反動派,都是人民的敵人;一切反對這些敵人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人民的範圍。在現階段,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時期,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都屬人民的範圍。一切反抗社會主義革命和敵視、破壞社會主義建設的社會勢力和社會集團,都是人民的敵人。」也就是說,社會主義建設時期,毛澤東所認為的「人民」不僅僅是工人階級,而是包含一切贊成、擁護和參加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階級、階層和社會集團,外延遠遠大於馬克思恩格斯的「無產階級」。

後來可能受當時國際和國內資產階級的侵略和顛覆的威脅,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新撿起了馬克思列寧主義僅僅適用於特殊時期而不適用於政權穩固階段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1975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就是這種觀念的產物。《七五憲法》和《七八憲法》第一條都明確宣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是一個很奇怪的命題,因為無產階級就是工人階級,無產階級專政就是工人階級專政,不存在工人階級領導的問題。中國共產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確立了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基本國策,將我國所處的社會主義特定階段重新定位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於是產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1982年憲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制定的。一方面重新回到了新民主主義階段的「人民民主專政」,另一方面又說「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

馬克思主義者認為,任何國家都有民主和專政兩方面,給予某一群體民主同時對另一群體專政。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對國家的本質有一段經典的論述:「國家決不是從外部強加於社會的一種力量。國家也不像黑格爾所斷言的『倫理觀念的現實』,『理性的形象和現實』。確切地說,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國家是承認:這個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又無力擺脫這些對立面。為了使這些對立面,這些經濟利益相互衝突的階級,不致在無謂的鬥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於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衝突,把衝突保持在『秩序』的範圍之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於社會之上並且日益同社會相異化的力量,就是國家。」恩格斯說出了資本主義國家及其以前各種形態國家的本性:國家就是階級統治的工具,一方是統治階級另一方是被統治階級,統治階級是少數,被統治階級是多數,國家是以暴力為基礎來實現其統治的。社會主義還不是共產主義,社會主義仍然是國家,所以也有民主和專政兩方面。

然而,我們需要區分政治「權力」和政治「權威」。權力是基於能夠褒獎或懲罰人而影響他人行為的能力,權威是基於他人承認有服從的義務而影響他人的權利,正當性或合法性要求將權力轉化為權威。國家雖然掌握著軍隊和警察等暴力工具,但是其統治的有效性仍然依賴於國家政權在大眾心目中的合法性,讓民眾心服口服。簡言之,政治權力的作用是使得對象非自願服從,而政治權威可導致對象的自願服從。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無產階級專政理論或者人民民主專政理論都是對政治權力的揭示,有利於認清資本主義國家的本質和無產階級革命的需要。但是在政權已經穩固之後,社會主義國家應該強調政治權威,讓人民自願服從。當資產階級政權穩固之後資產階級就不會再提專政的事情,而是宣揚資本主義民主,而且將資本主義民主打造成普世的民主。相應地,無產階級政權穩固之後,就應該只講社會主義的人民民主。因為無產階級比資產階級人數多得多,所以社會主義的人民民主是比資本主義的自由民主更廣泛的民主。社會主義國家已經沒有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因為社會主義是絕大多數人當家作主的、為絕大多數人謀利益的國家。所以,從政治權威角度,社會主義國家更應該大張旗鼓地講民主。

在「民主」已經主導了整個世界政治想像的時代背景下,繼續使用「人民民主專政」或者「無產階級專政」,就是拱手相讓話語權,放棄意識形態領導權。確實,「人民民主專政」中含有「民主」和「專政」兩方面,但人們能夠記住的只是「專政」。《論人民民主專政》手稿中說:「人民民主專政,或曰人民民主專制,總之是一樣」。正式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中將「人民民主專制」改成了「人民民主獨裁」。於是,當西方將「專制」或者「獨裁」扣到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頭上時,我們無法做任何辯解,因為黨章和憲法就是這麼宣示的。

 

五、社會主義階段與黨導民主

按照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的看法,社會主義只是從資本主義國家到共產主義社會的過渡階段,儘管他們並沒有明確說明這個過渡階段應該持續多長時間。按照我們通常對「過渡」一詞的理解,過渡是臨時性的、短暫的,專政也是臨時性的、短暫的,這可能是一些馬克思主義者一直堅持社會主義國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原因。按照我們對人性進化的認識,無論是從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還是從不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家、殖民地國家通過社會主義國家來實現共產主義都是非常漫長的。社會主義不是短暫的過渡階段,而是獨立的長期存在的國家階段,對於不是從發達資本主義國家通過暴力革命取得的社會主義政權尤其如此,因為共產主義的實現需要生產力的高度發展和人性的高度完善。如果我們一直堅持社會主義只是過渡階段,那麼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資本主義社會也都是過渡階段,因為社會主義階段可能比這些國家形態持續的時間更長。

市場經濟是一種人類合作方式,無論是在深度還是廣度上都比以往的經濟形態更加發揮人的潛能,促進人類合作,所以威力巨大。《共產黨宣言》宣稱:「資產階級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階級統治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世代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準確表述應該是:「市場經濟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階級統治中所創造的生產力,比過去一切世代創造的全部生產力還要多,還要大」,因為馬克思恩格斯一直未能區分資本主義與市場經濟。鄧小平在南方談話中深刻指出:「計畫經濟不等於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畫;市場經濟不等於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畫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法國歷史學家布羅代爾在三卷本的《十五至十八世紀的物質文明、經濟和資本主義》中揭示:資本主義與市場經濟是兩個不同的層次,在資本主義國家,大企業掌握一切,千百萬小企業無足輕重。簡言之,資本主義就是大資本家控制的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國家採取市場經濟天經地義,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能容許資本家控制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該是公共權力引導的市場經濟──所謂「公共權力引導」就是共產黨領導。

市場經濟必然產生利益多元的群體,不僅僅有工人階級,也有農民、知識分子、企業家、自由職業者等等各個階層。這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事實基礎,決定了社會主義民主是人民民主,也就是絕大多數人的民主,而不是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無產階級民主。人民民主要求的絕大多數決定了工人農民在人民中占主體地位,所以憲法第一條中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是多餘的,而且會使知識分子產生不必要的「邊緣人」感覺。更重要的是:這一條在社會主義政權穩固之後已經不符合事實,「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決定了知識分子的地位至少是與工人農民同樣的地位,如果說不是更高的地位的話。所以,社會主義國家的民主仍然是人民民主,只不過「人民」概念不同於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

人民民主意味著代表整體利益的共產黨的領導。因為不同群體的利益是不同的,有些甚至是對立的,如果採取自由競爭選舉的方式,必然會使群體分裂為幾個黨派,只會形成盧梭的「眾意」。如何將利益多元的群體的利益綜合在一起形成盧梭的「公意」(general will),是實現人民民主的必由之路,人民民主不能僅僅屬於某一類群體的,所以不能僅僅是工人階級領導,而應該由反映人民的整體利益的組織所領導。這樣的組織應該由人們自願申請參加,而且按照組織的章程嚴格挑選出人民中各個階層的先進分子,使之與各個階層是一一映射關係。組織代表一個整合的人民利益,而非各個階層的利益。至今為止,這樣的組織就是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人民民主之間的關係稱為「黨導民主」。

黨導民主由一個在德知能方面先進的黨領導,這種領導是美國政治學家伯恩斯(James MacGregor Burns)所定義的變革型領導(transformational leadership)。黨的領導與人民的利益不可分割,為了追求一個共同的目的而進行互動。黨的領導是道德的,因為它提升了領導者和被領導者雙方的人類行為及道德理想的層次,因此它對雙方都會產生一種變革型的影響。共產黨作為領導者通過自我革命來引導人民的社會革命,逐步實現人類的解放。黨導民主區分黨與人民、黨員與公民,對黨員和黨組織的要求比對公民和一般社團的要求更高,其正當性在於黨員自我選擇更高要求。黨導民主既有德性追求也有自由選擇,這樣就能夠既避免自由民主的迎合性和分裂性又不至於走向極權主義民主。

 

六、黨導民主與人民民主法治

人民民主必然要求德知能兼備的先進分子組成的德性黨的領導,形成黨導民主。為了保證黨導民主長期有效運行,必須進行法治規範,形成人民民主法治。人民民主法治對黨、人民和國內外敵人都採取法治方式。黨員是自願申請加入的,所以可以有更高要求的規範從法治上保證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這就是黨內法規。人民之間也有利益衝突,可以通過國家法律進行規範調節。在社會主義國家,地主階級思想、資產階級思想仍然大量存在,只要沒有在行動上顛覆社會主義政權,就只需要通過思想教育進行潛移默化的引導。對於任何在行動上顛覆社會主義的國內外敵人,則可以依據《刑法》、《國家安全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等來剝奪罪犯的政治權利,包括言論自由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民主權利,從而也就實現了在社會主義政權建立之初時的「專政」。

當今,每一個國家都是國際社會的一員,美國這樣的霸權國家干涉他國內政甚至於非法侵略他國都要引用所謂的「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社會主義中國一直堅持和平外交政策,更應該依據國際、國內相關法律來處理國際與國內的衝突。總之,唯有法律才能決定誰是國家的人民、誰是國家的敵人。事實上,自從《八二憲法》實施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正是這麼做的,近兩年來對香港地區所採取的措施就是人民民主法治的典範。

人民民主法治要求「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結合。人民民主的實現要求德性的共產黨的領導,從而使得人民民主法治與西方資本主義的自由民主法治具有不同的法治模式。人們通常將法治和德治對立起來,認為法治建立在人性惡的基礎上,德治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礎上;法律規範行為,道德規範心靈;法律通過外力約束,道德是自我約束。「人性善」或「人性惡」的假設都不符合現實。現實中的人是善惡並存的,不同人的區別在於善的因素更多一些還是惡的因素更多一些,現實中的人是從極惡到極善的連續分布。「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都建立在價值觀的基礎上,有效的法律秩序必須以共同體的最低道德觀念為前提。美國法學家富勒(Lon L. Fuller)將法律視為「義務的道德」,而將對於更高的善的追求視為「願望的道德」。願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是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實現人之力量的道德。義務的道德確立了使有序社會成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會得以達致其特定目標的那些基本規則。如果說願望的道德是以人類所能達致的最高境界作為目標的話,那麼義務的道德則是從最低點出發。人類不同時期的最低的義務的道德和最高的願望的道德是不同的,在前一個時期是願望的道德,在後一個時期可能就成了義務的道德。每個人的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並不是完全相同的,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的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也有可能不同,一類人的義務的道德可能是另一類人的願望的道德。因此,義務的道德和願望的道德是多層級的,就像一個人的奮鬥從最低台階到更高台階不斷攀登,每一次的奮鬥目標相當於願望的道德,成功之後就成為像義務的道德一樣的起點,層層遞進,不斷攀升。法律與道德的關係就是這種相對的層層遞進關係。

儘管德性一直是共產黨的追求,然而現實中的共產黨員只是整體上相對於一般群眾來說道德性更高,而非具有絕對的道德性。有些人在加入共產黨時思想和能力可能都達不到要求,但通過偽裝或欺騙加入了共產黨;有些人雖然在加入時符合共產黨員的德性要求但後來變質了。這兩種共產黨員都會導致共產黨變質,所以共產黨不僅僅需要思想建黨,而且需要制度治黨和依規治黨以保證其道德性。一般黨內法規對於一般國民來說是願望的道德,但對黨員來說則是義務的道德。黨內法規又可以區分為黨法和黨德,黨法是所有黨員的義務的道德,是必須遵守的;黨德是一般黨員的願望的道德,是自願遵守的,但對黨員領導幹部來說可能是義務的道德。如果說「國法」是義務的道德,那麼「黨法」是願望的道德;如果說「黨法」是義務的道德,那麼「黨德」是願望的道德。由此,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個從最低義務的道德到最高的願望的道德的金字塔結構,越往上願望的道德性越強,對所規範主體的要求越嚴,規範的柔性也越強,實質合理性也越強。如果說資本主義法治要實現的是基於人性惡的「權利本位」法治,那麼社會主義法治要實現的是基於人性善惡並存的「權利保障」和「道德弘揚」並舉式的法治。

人民民主法治要求黨內法規、黨導法規和國家法律相統一。黨的關係涉及內部關係和對外領導關係,黨的對外領導與黨的對內治理是兩種不同性質的工作,規範黨的對外領導的法規即「黨導法規」,規範黨的對內治理的法規即「黨內法規」。黨導法規既是保證黨與人民群眾血肉聯繫的規則,也是黨的全面領導和人民當家作主有機統一的規則。黨導法規是憲法總綱第一條「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是黨總攬全域、協調各方的制度化和法治化。黨導法規使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有規可循,是黨行使領導權的法律依據。黨導法規是黨制定政策的規範依據,黨的政策以黨導法規為制定依據,引導著國家法律變革。黨內法規是黨的內部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黨內法規嚴於國家法律,從制度上保證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保障黨的領導地位,黨的領導和唯一執政就具有了正當性。國家法律是全國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律化,黨導法規則是連接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的「樓梯」。在人民民主法治體系中,共產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依據國家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導法規領導國家和人民。依法治國是依據國家法律治國,依規治黨是依據黨內法規治黨,依規領導是依據黨導法規領導。依規領導使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實現了有機統一。

對臺獨頑固分子的終身追責,可視為實現社會主義政權建立之初的「專政」。

對臺獨頑固分子的終身追責,可視為實現社會主義政權建立之初的「專政」。

 

七、在憲法中落實人民民主法治

總之,「人民民主專政」僅僅適用於革命時期和過渡時期,社會主義政權穩固之後應該採取「人民民主法治」方式治理國家。從人民民主專政到人民民主法治的轉變需要在憲法層面上解決。憲法序言中「堅持人民民主專政」應該修改為「堅持人民民主法治」,再將憲法第一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法治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由此可以刪除重複的憲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憲法中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一國兩制,同時明確中國共產黨對於黨組織和黨員按照黨章和黨內法規進行治理。「人民民主法治」由此在憲法層面上得到全面的解決。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黨規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黨導民主制」與「黨導立憲制」理論的提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