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不少研究臺灣問題的學者喜歡談「法理臺獨」,可是能夠理解這個詞的真實含意的人不多。因此有的學者說,臺灣現在已經不大可能進行法理臺獨了。這類學者指的應該是:臺灣不大可能修改憲法第四條「固有疆域」,或是不大可能更改國號、國旗、國歌。如果把法理臺獨理解成這樣,就是把「透過修憲或立憲變更國體(主權範圍、主權所屬)」視為法理臺獨,與「藉由武裝革命變更國體」看做一個相類似的概念。這是極其粗疏的。它漏掉一個非常重要的、可從事臺獨的領域,而臺灣從李登輝以來的二十多年,恰恰是藉由操弄這一個領域來進行臺獨的。
「法理臺獨」未必要正名制憲
「法理」本指法理學(jurisprudence),也就是法哲學,是立法背後的道德原則。所以,「法理臺獨」一詞有點費解。本人在1999年論述「兩國論」並追溯李登輝自1991年以來幾次修憲時,借用了「法理」來說明李登輝臺獨手法的詭異。其後,「法理臺獨」的用法於2002年本人所發表於《海峽兩岸關係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的論文〈從法理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合法主權〉中得到確立,並廣泛受到徵引。當時的意思是指:透過立憲、修憲、變制、公文、官方公告而產生的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結果或想像。
李登輝藉由修憲廢除了能代表全中國的國民大會,把立法院和中華民國總統的選舉人資格都限定在臺澎金馬。這種舉動,產生了一種法律意義,就是中華民國的立法院和總統只是臺灣的中央機關。這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只代表臺灣,不涵蓋大陸,那不就是臺獨嗎?此外,由這樣的修憲和選舉的實踐,所產生的另一個法律意義是:本來對大陸就只剩下法律主權(而無事實治權)的「中華民國」進一步失去合法性,喪失了對大陸的法律主權,只剩臺澎金馬地區的事實主權。李登輝藉由「中華民國政府」的變更所產生的法律意義無聲無息地縮限了「中華民國」的主權範圍,這不是臺獨是什麼?可是,他沒有變更國體的大動作,也沒有武裝政變,而是偷偷藉一個看似內政舉措的法律意義變更而進行的。這種行動的大權在他手上,北京政府也奈不了何。就這樣,這二十多年間蠶食了中國的領土,把臺灣變成「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它的名字叫中華民國」。此之謂「法理臺獨」,可不是要改旗異幟才叫臺獨。
蔡英文現在所做的,就是繼續搞法理臺獨,把李登輝、陳水扁沒有做完的做完。蔡英文上臺以來,「臺灣總統」、「中華民國大使」、「我們國家」,都在官方文書中大膽使用;人民可隨意在護照上貼「臺灣護照」字樣不受刑事追究;修改《公投法》賦予臺灣公民自行決定臺灣是否獨立建國(改變領土範圍);對太平島的所有權解釋為事實占有而不承認繼承自中國固有領土等等。這些法律、公文、官方宣示,都是帶有法律意義的,甚至是帶國際法意義的,它的意義就是:臺灣主權獨立,是一個國家,與中國無關。大陸還在善意地等待蔡英文把「九二共識」的答卷答完,她不是一直在回答嗎?大陸不少學者稱蔡英文是「柔性臺獨」,她刀刀見骨、拳拳要命,她「柔」在哪裡呢?
法理臺獨之所以可以被運用得如此廣泛和自如,是由於中國因內戰而由兩個政府分別治理,大陸由北京人民政府管治,臺灣由臺北政府管治。長時期兩岸政府一直都視自己對整個中國的領土與人民具有主權(包括管轄權未及之區域),兩個中國政府主權範圍重疊,形成中國之領土及政府對內主權向來統一從未分割的事實。在中國內部,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並不是兩個國家,而只是兩個政府的代稱。臺灣方面的最大詭異之處,是把「中華民國」這個原本在中國之內僅作為一個政府(治權)的概念,藉由某些舉措所產生的新法律意義,偷換上升為一個國家(主權)的概念。
李登輝破壞「一國兩府」走向「兩國論」
自從李登輝上臺後,即開始破壞「一國兩府」的關係。他首先透過修憲單方面縮限法理主權範圍,以臺澎金馬自稱政治實體,使「統一的中國」變成未來的。繼而稱:「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把「中華民國」作為政府的代稱提升為國家的名字,偷偷把臺灣從中國分離出去。我們尤其需要注意1991年到1992年之間的一些重要文獻與論述。
李登輝1991年公布的《國家統一綱領》現在被認為是兩岸統一基礎文件,可是其「前言」中明言「中國的統一…是海內外中國人共同的願望。海峽兩岸應…共同重建一個統一的中國」,第三部分「原則」的第一條又說:「大陸與臺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這份文件其實已偷偷把「一個統一的中國」由「事實的、現狀的」變成「未來的、虛構的、促成中」的了。緊接著,該《綱領》就在第四部分「進程」的「一、近程」中要求「不否定對方為政治實體」。
1992年8月1日國家統一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決議,明白表示變「一國兩府」為「兩個政治實體」。其第二條載道:「民國38年(公元1949年)起,中國處於暫時分裂之狀態,由兩個政治實體,分治海峽兩岸,乃為客觀之事實,任何謀求統一之主張,不能忽視此一事實之存在。」
「政治實體」這詞雖然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沒有準確的定義,可是從政治學上說,「政治實體」是一個獨立自主的體系,具有清晰疆界與人民範圍,可以與其他的主權範圍區隔開。大凡獨立中國家或形成中國家如巴勒斯坦,就是政治實體。而一個「政府」或「地區」是怎樣也無法被稱為政治實體的。1992年《關於「一個中國」的涵義》決議創造了「兩個政治實體」的概念並強調分裂分治現狀。李登輝是先利用具有區分意味的「政治實體」與過去具有統一意味的「一國兩府」的微妙分別,來巧妙退出「事實上主權統一」的束縛;然後再強調「分裂」、「未統一」,1999年便公然推出「兩國論」,增加統一的障礙並且以此作臺灣脫離的理據。
在提出兩岸各自是「政治實體」後,下一步便是剝奪大陸人民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1992年訂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所指臺灣或大陸「地區人民」,乃指有該地區戶籍者,大陸地區人民(非臺灣政府管轄領域的人民)不具有臺灣戶籍,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如何頓成疑問。1999年5月21日公布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將「國民」定義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僑居國外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人民不符合此定義,故顯然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從1991年開始,李登輝、陳水扁逐步把「中華民國」政府那一方所維護的「一個中國」的法理事實,退到「一個中國」是未來的、是一個選項、甚至認為臺灣與「一個中國」完全無關;並且也用「戶籍」切割了兩岸的「國籍」,巧妙地褫奪了大陸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自行了斷了中華民國政府的中國合法代表性。
大陸須堅持「一個中國」法理事實
臺灣單方面放棄了她作為中國政府的堅持,改變政府的代表性,放棄大陸人民,正如李登輝所說的「縮限主權範圍」,最後造成「中華民國是臺灣」。可是,大陸方面是從未改變「一個中國」的法理基礎的。國家統一的法理基礎,不需要兩個政府都維持,一個政府維持便已足夠。因此,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已經是中國唯一的中央政府,而「一個中國的事實」也靠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來維繫。值得警惕的是,大陸如今對臺灣問題的論述和主張,其用語和觀念卻跟1991、1992年的臺灣當局越來越接近。大陸為了在政治上爭取臺灣人民接受,未察觀念的微妙影響,正在放棄前人對「一個中國」法理事實的審慎堅持而欲承認「分裂分治」為現狀。
例子一,從2004年底開始,「儘管兩岸迄今尚未統一,但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的現狀」此一說詞,在2007年《十七大黨文件》和胡錦濤主席參加2008年全國政協臺灣組討論時的講話皆有所見。這句話最危險的地方有兩個:(一)以「尚未統一」描述兩岸,忽略我國領土與主權的法理統一一直是事實地存在著,若竟承認「未統一」,等於把分裂狀態合理化,間接承認分裂分治以及臺灣是一個政治實體,造成「一個中國」法理根據破壞,「一個中國事實」架空;(二)跟隨美國用「兩岸現狀」一詞,忽略了此詞背後是美國對我中國人的不平等和強制。所謂「海峽兩岸」(cross-Taiwan Straits)、「現狀」(status quo),都是美國的概念:「海峽兩岸」指涉的是兩個對等的政治實體,「現狀」是分裂的。在美國與我國的《聯合公報》裡,美國對我國所宣稱的「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只是表示「知照」(acknowledge),實際上美國的政策是跟據《臺灣關係法》來處理。對美國來說,兩岸對等而分裂是一個事實,一個「統一的中國」是未來的、虛構的,美國甚至粗暴地說「反對單方面改變(分裂)現狀」。
像「兩岸現狀」這樣一個強行把我們國家分裂的概念,我們自己是不能用的。這不但意味大陸變相承認「一個中國是未來的」,也意味中國人願意接受美國強行分裂兩岸的霸道行為,意味中國人接受了美國不許中國合法代表政府獨立解決自己國家問題的沈重屈辱。這就是大陸方面對法理的輕忽,使領導人的講話不知不覺在傷害「一個中國的事實」。
例子二,2007年開始大陸官方有一說法:「任何涉及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問題,必須由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共同決定。」這話特別指出臺灣同胞的決定權問題,於是也就產生如下法律意義:它意味著大陸不會單方面決定兩岸的統一問題,而如果臺灣同胞不肯前來參與決定或是雖然前來參與決定而不表同意,兩岸就不會統一。這話一方面置全國人民和中國合法代表政府對自己國家的領土主權的決定權於被動地位,也助長了臺灣人民「要尊重臺灣人的意願,臺灣的命運要由臺灣人來決定」的任性而錯誤的思想。更嚴重的說,這等於暗示承認部分人民對領土問題有可以作出「決定」的權利,這在法理上是有問題的。領土乃國族所固有,人民只有保護領土完整的義務,領土豈可由部分人民行使自由意志決定要或不要?
北京應主動落實法理統一
大陸應該堅持兩岸關係為「內戰遺留的政治關係」或「一國兩府關係」的這一立場。因為唯有「內戰遺留的政治關係」或「一國兩府」能夠真正賦予「一個統一的中國」以堅實法理基礎,並且說明一個統一的中國一直「事實存在」而非「未來之可能」。唯一要注意的是,由於臺灣目前的政府,已經不同於1971年前與北京政府爭做中央政府、爭中國合法代表權的那個國民黨政府,因此它在法理上已經失去與北京政府對等的地位──除非它恢復做為中國的中央政府的主張,例如在領土、人民、政府各方面,都明確回復中國的中央政府的格局,否則在法理上它只能是中國的一個地方政府。
因此,現在大陸與臺灣真正的法理架構是:一個國家,兩個政府,不過不再是兩個爭中國合法代表權的政府,已不具備嚴格的「一國兩府」關係,而是一個中央政府(北京),一個地方政府(臺北)。因此,在台北政府已經變質多年且兩岸法理基礎異於1992年的今天,「九二共識」已無共識可言,且不該再提。
國家主權乃國之名器,任何中央政府都有守護國家名器的責任。北京政府則無論在國際法上抑或國內法上,對臺灣都應嚴守此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法理框架,並且逐步落實法理統一。在國內法上,對臺灣公民承認其中國公民資格,給予國民應有之福利,課其應盡之國民義務;在國際法上,對臺灣公民頒發護照、實行領事保護權,逐步架空臺北政府作為一個政治實體之國際地位,以利於國家的統一。